离婚案中离婚的原因有哪些
1,由于物质原因引起离婚
失业对婚姻的破坏力远远**过了我们的想象。物质在恋爱及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。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,失业使人们的心理压力加大。失业常常会引起人们持续性的焦虑,一些夫妻相互责备对方,从而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,引起婚姻的破裂。事实上,贫穷的确给婚姻带来过度的压力,以至贫穷夫妻的离婚率比富裕夫妻高出两倍。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发现,因物质原因离婚或发生争吵的多为教育程度较低的夫妻。
2,由于一方生理原因而导致离婚
一般是指配偶一方有生理疾病、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离婚。另外如果夫妻两地分居,由于缺乏经常的感情交流和相互照顾,感情会逐渐淡化,一方或者双方不能调整好情感,离婚后财产纠纷,也很容易移情别恋。其它如因住房问题、一方出国也可能导致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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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
根据《婚姻法》*34条的规定,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:
1、女方在怀孕期间。如果原审人民*判决离婚时,未发现女方怀孕,离婚纠纷,女方自已发现并提出上诉,应撤销原判决,驳回男方离婚请求。
2、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。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,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,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,均应受1年期间的限制。
3、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。只要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,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,均应适用此6个月的限定。
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:
(1)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,不受此限制。
(2)人民*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。所谓“确有必要”,根据审判实践,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:
(1)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。包括女方婚后卖淫、与他人通奸、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;
(2)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,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;
(3)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,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。
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
一、当事人向*提供证据的要求
1、当事人向人民*起诉或者应诉时,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,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**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,离婚纠纷咨询,以供质证。
2、当事人向人民*提供的证据系在*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、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,应根据《规定》*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。
3、当事人向人民*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,应当附有中文译本。
4、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,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、份数、页数及其来源、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,并签名或盖章,注明提交日期,同时依照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。
二、向人民*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
1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*调查收集的证据有:
(1)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地区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*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;
(2)涉及地区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材料;
(3)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。
2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*调查收集证据,应当提交书面申请,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λ名称、住所地等基本情况,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,目前的证据线索,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。